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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起“微提醒”揭露投资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

长期以来,虚拟货币一直没有被监管部门接受。 近年来,虚拟货币逐渐从备受推崇的黑科技,演变为传销、诈骗、非法集资的代名词。 与此同时,因投资各种虚拟货币而引发的法律纠纷案件层出不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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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一

2018年7月,聂经人介绍认识秦某,得知秦某购买国外“狮子币”进行投资理财,赚取不菲收入。 于是,聂某委托秦某帮其购买“狮子币”进行理财,并通过手机银行向秦某转账25346.1元。

2018年10月8日帮人投资比特币被告了,在秦某的帮助下,聂某在“狮子链”钱包上注册了个人账户,秦某登录聂某的账户为其购买了2000狮子币。

同年10月13日,狮币市值贬值导致投资资金消失,双方就此发生争执。 随后“LION Chain Wallet”被强行关闭。 为此,聂某诉至法院,要求秦某返还本金25346.1元。

案例二

张某是西安某大学的一名女大学生。 一次偶然的机会,她与校友李某坠入爱河,并发展成为男女朋友。 去年11月,张某发现李某有上网投资的习惯,而且收益可观,心里十分羡慕。

随后,李某指导张某在某网络数字货币投资平台注册账户,在李某的操作下,用1万元为张某购买了9888枚DC币,然后用DC币将张某换成比特币。 . 今年2月2日,张某在男友的建议下再次支付2万余元购买DC币。

3月,张某发现自己账户中没有上述两笔交易的交易记录,便向男友询问。 李某称,自己确实为张某购买过DC币,但不知为何没有交易记录。 两人为此争论不休,分道扬镳。

今年6月6日,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李某赔偿其3万元及利息。

案例三

赵某通过好友郑某介绍投资了“抖音币”和“DK矿机”,并承诺3个月内还清本金。 出于对郑某的信任,赵某向被告人支付了108万元,并委托被告人购买“抖音币”和“DK矿机”并办理相关理财事宜。

郑某仅将44046元“收益”付给赵某后,便告诉他,投资资金全部打光。 赵某以委托合同纠纷为由,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解除委托合同,要求被告人郑某返还委托理财资金。

案例四

去年3月,徐州人金因在买卖虚拟货币过程中遭受损失,将北京火币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:火币公司)诉至法院,请求法院责令火币公司赔偿其损失。 “泰达币”共计12万多枚,约合80万元人民币,火币已赔偿部分首发侵权“泰达币”25278枚。

案例五

2017年12月,赵某中经吴某宇介绍投资“RSK项目”。 赵某中先后通过比特币交易平台向庄某夏、庄某生控制的虚拟地址汇入17.8355比特币用于购买RSK代币。

随后,“RSK计划”坠毁逃跑。 赵某中发现自己被骗后,以委托合同纠纷为由将吴某宇诉至天台县人民法院,请求法院判令吴某宇返还比特币17.8355枚或636531.1595元。

案例六

2018年6月,姚某按照“粉丝联盟”网站发布的广告指引,通过购买以太币参与被告Octopaul(章鱼宝)项目OPC虚拟货币在境外Xbrick.io网站的公开发售。 姚随后以平均3500元的价格购买了25个ETH,并用22.2175个ETH参与了八达宝数字代币OPC的“首轮公开发售”。

2019年4月18日,姚明发现自己无法再正常登录“球迷联盟”网站。 感觉受骗后,他向石景山区法院起诉北京球迷联盟科技有限公司,要求该公司返还本金。

案例七

2014年6月至2014年9月16日,陈某连因投资IPC国际集团旗下“马币”与余某志发生资金往来,多次向余某志银行账户转账19万余元。 元。 随后,IPC国际集团网站被关闭。

2019年7月,陈某连以委托合同纠纷为由,向闽清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于某志返还资金占用期间的本金和利息。

投资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

在上述8个典型案例中,法院均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。 相关法院认为,根据中国人民银行、中央网信办、工业和信息化部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《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》银监会、证监会、保监会于2017年9月4日规定,虚拟货币不由我国规定的货币主管部门发行,不具有法定补偿和强制属性,不不具有与货币相同的法律地位。

自公告之日起帮人投资比特币被告了,不得买卖代币或“虚拟货币”或“虚拟货币”的交易。 同时,公告还提醒投资者,代币交易存在多重风险,投资者需自行承担投资风险。

由于双方当事人的标的物均为虚拟货币,涉案买卖合同应为无效合同。 公民交易虚拟货币的行为虽然属于人身自由,但这种行为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。 交易造成的后果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。 因此,上述八名原告的上诉均不予支持。